对话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黄海波
交通运输部交通干部管理学院教授 张柱庭
《法制日报》记者 赵 丽
《法制日报》实习生 戴梦岚
晨跑团成员有一定过错
记者:7月8日,山东省临沂市一支由中老年人组成的晨跑团,出发22分钟后,在距离终点约30米的路段,遇到一辆出租车冲撞。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对此次跑上机动车主路的行为,涉事运动协会的许会长说:担心与徒步队的活动场地产生冲突所以选择了位于兰山区的北岸,但北岸的辅路因为施工不能走,晨跑的人才跑到机动车道上。至于当地政府修建的专门健身步道,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需求。
黄海波:我认为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那个路段修路,参加健身的人可以到其他可以锻炼的场所去锻炼,为什么一定要到机动车道上锻炼呢?
张柱庭:道路交通超过两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事发的这条路,如果有人行道,参与健身者没有在人行道行走,这属于有过错。我们不能因为其有锻炼身体的动机而否认其违法的事实。从媒体报道看,事发地有人行道,因此晨跑团人员或者其组织者有一定的过错。
司机责任视调查结论而定
记者:临沂的这起事故发生后,涉事司机已被刑事拘留。然北京有哪些癫痫病医院而,很多民众认为司机不应负全责。比如,很多民众认为,如果晨跑团不上机动车道,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
张柱庭:虽然这个案件引起公众关注,形成热点问题,但我们还是应当用法眼来进行冷思考。首先,这个案件还在侦办当中,出租车司机是故意还是过失,需要等待查明事实后再进行判断。如果是故意,就应当按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如果是过失,则属于交通肇事案件。其次,假设是交通肇事案件的话,出租车司机构成交通肇事没有争议,因为不论晨跑团是否有过错,对司机依法定罪处罚无异议。
黄海波:晨跑团的成员在机动车道上锻炼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这名司机没有尽到谨慎驾驶、安全驾驶的义务,她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所以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个人也认同一些网友的评论。不过,对于这名司机,她最后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我觉得还要看交管部门最终的调查结论,然后再来看她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晨跑团组织者明知道这种活动可能出现危险的后果,但是还这么去实施,组织一些违法的活动,所以从责任角度来讲,组织者也有一定的责任。
晨跑组织者也应承担责任
记者:就像您刚才提到的,此次晨跑团的组织者负有一定责任,那么死者家属能否起诉晨跑团组织者,双方是否具有法律关系?按照涉事的临沂山鹰运动协会的会长介绍,这个在2009年由民间个人创立的协会属于公益性的组织,没有所谓的会费,全部都是热爱运动的民众自发加入的。
黄海波:赔偿责任是与最终的责任认定相关的。调查完成后,交警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中会有明确的责任认定。
我个人认为,组织者虽然现在解释是公益组织,但是组织者毕竟把人带到了机动车道上行走,而且这个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组织者应当要承担一定责任。我觉得,如果死者家属要找组织者索赔,组织者有可能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证明活动组织者在路线选择、安全提示等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组织者同样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此案中,晨跑团属于一种群众性活动,而其组织者应当对晨跑团的参加者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更不能带领他们进行危险而违法的活动。所以,对于这起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晨跑团的组织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张柱庭:是否起诉组织者,这是家属的权利,家属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放弃。
健身不能以违法为前提
记者:我们调查发现,一些民间自发组织的暴走团夜跑团晨跑团占据机动车道锻炼的情成人癫痫病况时有发生,交管部门也多次提醒市民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道路安全。
黄海波:交管部门可以制止这种行为,对这种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处罚。目前,个别行人之所以敢横行于机动车道,我觉得只能用任性这两个字来概括。本来是机动车道,有些人却非要在这个地方锻炼。试想一下,在公路上锻炼能健康吗?公路是机动车最密集的地方,也是废气排放量最多的地方,在这样一个场合锻广西哪里治疗癫痫好炼能有好处吗?
这样的晨跑以及相应的健身行为必须要停下来,要吸取这个教训。无论怎么讲,你做任何事情都不能以违法作为前提,你说为了健康,但健康也要守法。这个死者虽然非常不幸,我们也同情他,但是我们也可以以此为契机,要吸取一些教训,今后就别再做了,希望组织者也能够明白,吸取教训。
原标题:业内专家详解临沂“暴走团遇车祸”事件法律责任责任编辑:郑莉莉